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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难产)的产假,可以分为国家层面规定与地方法规定两个层面,职工享有的产假应以地方规定为准。 国家层面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生育假可以享受不少于98天的假期,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5天,如果难产的多增加15天假期,多胞胎的多生育一胎多增加15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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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1、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3、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4、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15天的产假。女职工生育时一般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另外流产的话,也可以根据怀孕时间获得相应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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