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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带原件并留1份复印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原件) ...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 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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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具备这些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如果购买的是这种房屋,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权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二选一即可,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备这种合同的,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作为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特殊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生活面临巨大压力,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二级甲等才有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不是其本人的话,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农村自建房大修提供村委会及乡(镇)政府两级部门盖章的大修证明。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地税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市户口与职工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证明材料(一)或证明材料(二)中所需购房或住房按揭材料。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和与死亡人关系证明,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职工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2)职工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3)职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应提供承租发票(收据);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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