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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
根据2016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即是北京市劳动法产假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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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晚育假总计30天,女方不享受的可以男方享受。这种情况下需要女方晚育假休天数的证明。 因这种假期对于男方而言没有什么证明材料无据可依女方单位开个证明男方单位一是便于管理二是合法休假。 一般而言,男方提交的材料是:1、自己的身份证;2、女方单位出具的产假证明。
一般来说,要看在什么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病假工资计算:1、病假计算基数:a.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b.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病假期间:a.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下,在本部门工作5年以下:3个月b.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下,在本部门工作5年以上:6个月c.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上,在本部门工作5年以下:6个月d.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上,在本部门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e.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上,在本部门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f.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上,在本部门工作15年以上:18个月g.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上:20年以上。3、病假计算公式=病假计算基数X病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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