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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具有平等进入的权利。...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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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创新等规定的,可以向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利用、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市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第二十七条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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