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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市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第二十七条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应当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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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有关部门在办理中小企业申请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年检等事项时,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不得违反规定逾期办理。
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所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和等中介服务费用,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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