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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登记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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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应当予以保密。被调查人发现调查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并有充分证据的,有权向调查机关投诉。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五)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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