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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登记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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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联络机构报送。
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二)副本或者复印件;(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四)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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