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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六个月总额。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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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埋葬死者的必要费用是有限的。许多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总收入为限。-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和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雇主支付的劳动费、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需要经法院审查,可以根据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公式为法定标准,即使死者丧葬费用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受害人也不需要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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