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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
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妻子有权主张返还。 未经妻子王同意,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方,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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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 1.如果该套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1)如果该套房屋是你丈夫在婚前就已经赠送给你并已经办理好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套房子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你丈夫无权收回; (2)如果该套房屋是在你们婚后办理的产权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套房子同样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丈夫也无权收回。因此,只要该套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这套房子就归你一人所有。 2.如果该套房屋是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该套房屋系你丈夫婚前购买,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你们已经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 (2)如果该套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你丈夫主张撤销赠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10万元钱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李某将其赠给罗某是自愿行为,罗某主观上滑与李某串通的故意,应认定赠与行为有效,陈某无权要求罗某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一半即5万元,因为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陈某有一半的份额,李某对陈某的一半份额无权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李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陈某有权要求返还。 [评析]: 本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罗某虽然不知道李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李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1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10万元还是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并赠与财物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应属无效,无效后的赠与行为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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