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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房产加女方名字的离婚处理方式

2024-11-1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增设了配偶之名,就被视为丈夫向其妻进行的财产赠予行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该房屋应被视为夫妇间的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由双方平等分割。赠予是指赠与人无偿地将财产赋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只要受赠人未明确表示拒绝,就可以视为默许接受赠予。在房地产赠予这一特定情境中,赠予的实现需要完成变更不动产权登记。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四)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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