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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属于哪个范畴?

2024-12-27
在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应由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的确认之诉,指的是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确认之诉分为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申诉请求应当如此写:请求依法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通过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以裁决或判决的形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时,只能在劳动合同当事人提起确认申请时,才能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没有提出确认申请,两个机构就无法主动介入劳动关系来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实践中,通常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附带提起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确认申请。这与其他劳动争议一样,在程序上也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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