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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找不到被告。两年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失踪。法院宣布失踪后,要求离婚的,法院予以批准。 宣布失踪是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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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向原告释明,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费用由原告向报社邮寄。在指定期限内,原告拒交公告费,也不撤诉,要求将该案存法院,等找到被告后离婚。但法院案件有审限规定,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该案如何处理?【分歧】对本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代为交纳公告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理由是:公告费并非属于诉讼费,在原告不交公告费的情况下,法院可代为缴纳公告费,在案件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法院应裁定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理由是:公告费用类似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公告费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并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据此,可以看出,公告费应当由当事人执行承担,并且该费用法院不得代收,也明确了这部分费用法院也不能代缴,为此第一种意见是不能成立的。二、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的范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可见,公告费并非案件诉讼费用。三、不交纳公告费的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如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将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人民法院没有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势必引发原告的不满,造成上访、信访等不稳定因素。如裁定驳回起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则将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如果原告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如裁定错误,可纠正。如原告要求再离婚,可依法再次起诉,或找到被告后协议离婚,降低当事人成本及司法成本。综上,笔者认为必须公告送达的案件,如原告拒交公告费,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提供给法院,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原告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事实上已经终止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起诉离婚,表明其已经失去了对婚姻的期待,以此为由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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