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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
最新危险驾驶罪包括的行为有: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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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其中,“危险驾驶罪”正式成为一项罪名。“危险驾驶罪”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部分内容,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而易见,该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危险,即对不特定很多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的危险。客观要件。该罪的客观性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在道路上驾驶汽车追赶竞争,情节恶劣。主要部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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