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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提出了加班费主张,即使未提供有效的证据,用人单位也负有对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的考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举证义务;超过两年部分由劳...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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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工资赔偿规定如下: 有证据证明的加班费,在仲裁时效之内主张的,都会被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是否被支持,有两个关节点,一是仲裁时效,二是证据。 一、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适用特殊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时起算为一年。 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自己举证,但往往劳动者自己很难掌握完善的加班证据,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等证据最低保存期限两年,用人单位只需对不提供两年内证据承担后果,因此也就有了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很难得到支持的情况。
加班薪资追讨时限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虽然法律规定工资争议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一年”的特别时效,但由于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最低保存期限为两年,对超过两年未支付的工资,即使未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会因为举证困难难以主张。而在一些省市,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超过两年的加班费不支持。因此,劳动者主张工资方面的权益,应当既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又在拖欠工资两年内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又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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