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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
在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况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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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是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其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方可中止履行: 第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第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第 三、丧失商业信誉。 第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 例如交易过程中实施恶意侵权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附随义务,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不履行、不按时履行或者长期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产生负面评价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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