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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
1、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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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仍需执行附加刑。因此,缓刑不影响《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执行。《刑法》中五种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计算如下:死刑和无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有期、拘役:从刑罚执行完成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管制:等于管制期限,同时计算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同时恢复。此外,如果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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