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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伤,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
对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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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伤情和行为性质,以确定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还是民事侵权--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处理方法、维权对策。 伤情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对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是某一学科的法律专家、不是法医学专家,律师可以对已经形成的鉴定意见、从证据的角度进行审查、判断与运用,但却“没有资格”根据您简介的具体伤情给出鉴定意见. 2、如果经鉴定被害人是轻伤,无罪辩护有四种可能性:刑法但书13条、指控证据不足(比如不存在因果关系、轻伤鉴定不采信)、过失、正当防卫。
只要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对方不服鉴定,是他的事。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作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作保险条例承担下颌责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工伤职工不服残疾等级结论,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复查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合理。即员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劳动委员会再次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职工对残疾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见第五条)。也就是说,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起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到处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残疾等级鉴定是按照国家残疾评估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相互配合、支持的虚假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实施的。残疾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做出的技术结论。很大程度上是一项技术性的、专业性的工作,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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