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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鉴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2021-11-30
(1)工伤职工不服残疾等级结论,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复查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合理。即员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劳动委员会再次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职工对残疾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见第五条)。也就是说,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起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到处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残疾等级鉴定是按照国家残疾评估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相互配合、支持的虚假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实施的。残疾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做出的技术结论。很大程度上是一项技术性的、专业性的工作,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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