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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非法融资担保人不一定担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
借款人非法融资担保人不一定担责。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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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制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很大不同。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许可,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成立;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没有前置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或其他注册即可成立。一般来说,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是特许经营业务。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纳入监管机构监管的特许机构。除了机构准入审批外,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业务都需要准入审批,其经营活动也需要审慎监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没有这些要求。
公司融资,如若不办手续算是非法融资。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非法融资的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有关法人根据法律规定,为其它公民或者法人提供非融资性担保服务的公司企业,相关情况是需要在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后才可以依据实际成立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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