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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离婚后,男女有负担能力的,可以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法律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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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离婚后,男女有负担能力的,可以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法律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前是一家人,应当履行帮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第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以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离婚后一方干涉另一方找对象,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经沟通无效后有权就此提出民事诉讼。
是否构成重婚,需要具体分析,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一)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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