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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有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的,可以要求退房,并且赔偿其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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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有约定,按照合同处理;如果合同无约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具体如下: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多退少补。购房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主张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法院可予支持。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不要求解除,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即购房者不付款即可取得所有权;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负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包括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l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房屋交付之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请专门的质检机构检测,凭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检测报告与开发商交涉,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依其轻重程度(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房屋一般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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