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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登记证等相关文件。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领...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根据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其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该外国公司,即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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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不是中国法人,因而它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就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作为外国法人的一部分。正由于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处于这样的法律地位,从而决定了外国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这项资金如果规定有最低限额的,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还应当在该分支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
在本地或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供如下资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 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3.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场地证明复印件。
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擅自设立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这种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拉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与拉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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