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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公司分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依据《》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为禁则,《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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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表现为设立的分公司以分公司自身名义对外经营、分公司以经营部等其它名义对外经营等情形。《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方式: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本地或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供如下资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 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3.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场地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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