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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
应该受申请执行的期限限制.但目前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尚不规范,可申请,多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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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权利都是在法院,关于追加的处分权还有决定权在法院,法院认为可以就可以追加。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很多人都知道民事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那么刑事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吗?答案是肯定的。那怎样追加呢?由于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审理,如果刑事案件立案后需要追加被告,被害人和其他知道此案事实的人通常需要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说明事实。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提起诉讼,就没有追加被告的说法。如果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追加被告主要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追诉漏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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