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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如下规定: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如下规定: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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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如果双方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提供帮助的前提是拥有经济能力,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还有所剩余。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予以帮助。帮助的办法也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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