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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1款的...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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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不具备纳税义务人资格的不构成犯罪。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纳税义务的公司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实体税收法律、法规对该税收纳税人范围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税收不同,纳税人范围不同。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理劳务、进口货物的公司和个人》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本节第211条的规定,此外,具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1、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2、采取隐瞒或者转移财产的手段; 3、致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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