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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2021-10-01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纳税义务的公司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实体税收法律、法规对该税收纳税人范围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税收不同,纳税人范围不同。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理劳务、进口货物的公司和个人》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本节第211条的规定,此外,具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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