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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一)制定规章目的不明确的;(二)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本市实际或者缺乏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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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的机构审核,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起草规章由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确定的单位承担。起草单位在规章起草过程中,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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