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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
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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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发生工伤怎么办?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国务院颁布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社会保险开户登记和参保登记的法定主体均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代缴改变了社会保险登记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产生的无法理赔的后果应当由本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一,肯定是违规的行为,如果等发生工伤以后,鉴定出来级别以后,公司再为其缴纳社保的话,相当与在骗保,是一种欺诈行为;二,发生工伤以后,鉴定为工伤级别以后,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话,工伤所需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等都有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缴纳社保以后,则公司只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剩余的则应由社保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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