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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29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27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父母奖励费不发。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8、实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9、男女双方均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对于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女职工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叫哺乳假,视为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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