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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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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编辑 条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号 简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章 第二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共有四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我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生状况等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定期调整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积金贷款条件: 1、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 4、借款人开立缴存账户后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近期未缴不超过4个月、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3、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且房款未付清; 5、家庭收入稳定; 7、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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