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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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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男方可以去法院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判给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抚养权,。。。。
孙女订婚,奶奶接收男方按婚约支付的彩礼,双方分手,接收彩礼的奶奶被男方诉至法院。4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孙女与奶奶共同返还彩礼12000元。 金某与冯某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20日订婚,2006年2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期间,原告金某付给冯某1200元见面礼,按婚约规定,“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则由冯某的奶奶被告章某接收。 庭审中,章某辩称,所收彩礼交给了冯某,冯某辩称见面礼及“三金”折款属赠与,不在返还之列。冯某置办嫁妆及做酒花费4700元。因金某与冯某“婚后”聚少离多,且自2007年春节后分居至今,为此金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冯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礼应予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和“三金”是双方及亲属在订婚时约定的,不系原告主动给付的,不具有赠与性质。被告章某收受原告“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无第三方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已交给冯某,故章某亦负有共同返还礼金的义务。被告冯某置办嫁妆及做酒花费4700元应在返还礼金中予以扣除。鉴于金某与冯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被告所收彩礼应酌情适当返还,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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