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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XX)可根据本规则制订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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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XX)可根据本规则制订补充规定。
货物残损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装船前和装船过程中,港口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负责;二、到达港卸货出舱前发现的货物残损,无船舶与起运港原编记录证明或残损程度超出原记录记载的,由船舶负责;三、到达港卸船时,发现因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船舶负责;但因起运港擅自变更计划积载图(表)所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负责;四、到达港卸货过程中发生的和交付时发现的货物残损事故,由到达港负责;五、在装船或卸船作业中,由于船舶起货机具不良发生的货物残损,由船舶负责;但由于港口纹车手操作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港口负责;六、对经过整修包装的货物,港、航双方必须编制记录,如发现内货短少、残损由责任方负责。(二)货差责任
成组运输的货物(包括部分货物成组)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货损责任:明显属于港口操作中的工残或船舶航行途中的浪湿、汗湿、水湿、污损等事故,应分别由责任单位承担,其余由起运港、船舶、到达港三方共同负责;起运港装船时未发现货损,到达港卸船时,发现货损,由起运港和船舶共同负责;二、货差责任:对同品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货物,起运港要定关、定量、定型,在装船或卸船时,船舶和港口要划关计数或挂牌计数,按照本节第(二)款的规定划分责任,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大包、小件无法实行定关、定量、定型的件杂货,到达港交付和转出时发生货差,由起运港、到达港和船舶三方共同负责,但对卸船当时拆组点数,发现差错,由到达港会同船舶编制记录证明的,由起运港和船舶共同负责。(四)运到期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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