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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航行途中必须认真检查舱内和甲板货物的装载状况,注意通风、遮盖、绑扎是否良好,防止设备漏水、漏油、漏电,防止货物发生汗湿、雨湿、浪湿、油...
航方或其代理人,也可以由航方通知货方申请港口提供装卸、保管、驳运、交接等项业务服务。港口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章收取有关费用及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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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装卸船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双边交接:由港口库(场)装卸船的货物,由库(场)和船舶双边交接;联运货物车船直取,由换装港和船舶双边交接;由港口驳船外档装、卸船的货物,由驳船和船舶双边交接;由托运人船边直接装船的货物(包括里、外档作业),由起运港会同托运人与船舶双边交接;由收货人船边直取的货物(包括里、外档作业)由到达港会同收货人与船舶双边交接;两艘运输船舶之间实行船过船作业的货物,由港口会同双方船舶实行双边交接。交接双方必须各守本职岗位,按商订的方法交接。港口会同办理交接时,应当在每艘作业船舶的现场至少派出一名理货员组织并监督双方交接。遇有交接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时,港口理货员应从中澄清情况,主持编制记录,制止作业等事项,但不具体参与发筹计数,划关计数等工作。双边交接的理货计数方法,视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对于同品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大宗件杂货物,实行船边划关计数,挂牌计数等方法,港口必须做到定关、定量、定型;对于不具备定关、定量、定型条件的货物,实行库(场)点垛计数交接或小票交接,港口必须做到双联桩,堆垛要标准,便于计数,对于船边直接装船、直取和零星少量货物,实行划关计数或发筹计数交接。船舶发现做关不准,准垛不标准,无法计数时,有权拒绝装船或卸船,并编制记录证明。
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期限或承托运双方协议的运到期限时,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由于下列港方原因发生的超期,由起运港负责: 1.错发、漏发、退装等责任事故; 2.不按计划安排,未经联系船方和到达港同意、擅自承运的; 3.运输票据不全、不清、错填、票货分离和装船混乱以致到达港不能及时卸货的; 4.延误装船作业、驳船取送或编队作业超过发关时间或运输时间的; 5.漏发、错发分舱货电,以致到达港不能及时安排起卸的。二、由于不列船方原因发生超期,由航方负责:1.已经确定配船计划而未及时派船到港受载的;2.超过运输时间的;3.到港确报不准,以致港口不能及时安排装卸的;4.由航方负责港内取送驳船,未及时完成取送作业的;5.已经确定的计划积载的货物,船舶无故拒装,以致发生货物退装的。三、由于下列港方原因发生的超期,由到达港负责:1.未及时起卸或超过卸船准备时间的;2.船边直取货物,未及时通知收货人以致不能及时卸货的;3.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由于到达港未及时将驳船送往商定的卸货地点而延误的时间。港口和船舶应各自如实做好记录工作,为计算运到期限和分析责任提供依据。A、无人驳运输责任
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由承运人承担的落空责任,应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属于港口原因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特约事项履行运输合同或由于港方本身责任延误发送时间影响装船作业造成的落空责任,由港口负责;二、属于航方原因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特约事项履行运输合同或由于航方未及时取送驳船延误装船作业,造成的落空责任,由航方负责;三、港、航双方都发生未按规定条件和特约事项履行运输合同造成的落空责任,由港、航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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