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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47条规定如何?

2022-09-12
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期限或承托运双方协议的运到期限时,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由于下列港方原因发生的超期,由起运港负责: 1.错发、漏发、退装等责任事故; 2.不按计划安排,未经联系船方和到达港同意、擅自承运的; 3.运输票据不全、不清、错填、票货分离和装船混乱以致到达港不能及时卸货的; 4.延误装船作业、驳船取送或编队作业超过发关时间或运输时间的; 5.漏发、错发分舱货电,以致到达港不能及时安排起卸的。二、由于不列船方原因发生超期,由航方负责:1.已经确定配船计划而未及时派船到港受载的;2.超过运输时间的;3.到港确报不准,以致港口不能及时安排装卸的;4.由航方负责港内取送驳船,未及时完成取送作业的;5.已经确定的计划积载的货物,船舶无故拒装,以致发生货物退装的。三、由于下列港方原因发生的超期,由到达港负责:1.未及时起卸或超过卸船准备时间的;2.船边直取货物,未及时通知收货人以致不能及时卸货的;3.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由于到达港未及时将驳船送往商定的卸货地点而延误的时间。港口和船舶应各自如实做好记录工作,为计算运到期限和分析责任提供依据。A、无人驳运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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