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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单位提供的检材,应当是原物、原件。无法提供原物、原件的,应当提供符合本专业鉴定要求的复制件、复印件。送检的检材应当使用规范包装,并标...
《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二)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三)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四)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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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部门不得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未合法取得鉴定资格证书的;(二)因技术用房、仪器设备、鉴定人能力的缺陷无法保证鉴定质量的;(三)出具错误鉴定意见未有效改正的;(四)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当事人仍然从事鉴定工作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超出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二)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三)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正在进行相同内容鉴定的;(四)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五)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六)鉴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人身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不受理的,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
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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