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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的可以要求退房。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退房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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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除了满足法定或合同约定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都不予支持、 在商品房买卖中,根据法律约定具体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 (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四)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五)无法办理所有权证; (六)房屋质量不合格等。 如果买卖双方达成约定自愿退房,可以不受这些约束。因此,签订了购房合同,除了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退房,一般是不能随便退房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购买后开发商降价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并不是法定的退房理由,就像购买期房后房价大涨,开发商也不能要求购房者补差价是同样的道理。
期房收房的时候买房人对房子不满意不能作为退房的理由。买房人在与开发商订立期房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买房人不能因为自己对房屋不满意就随便退房。买房人只有在房屋有质量题或者房屋实际大小与合同约定的大小相差3%以上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才能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只要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有合同,买受人已经支付了房价,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子,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但是买卖程序不完善,买卖关系是有效的,但是房屋买卖程序要及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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