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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别:按国家标准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即1986年5月31日国家标准局发布的,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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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4)忘记关闭设备(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操作)(7)奔跑作业(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9)机械超速运转(10)违章驾驶机动车(11)酒后作业(12)客货混载(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14)工件紧固不牢(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16)其他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1)拆除的安全装置(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作用(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4)其他3、使用不安全设备(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备(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3)其他4、手工代替工具操作(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2)用手清除切屑(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具进行机加工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1)冒险进入涵洞(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5)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6)冒进信号(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9)私自搭乘矿车(10)在绞车道行走(11)未及时瞭望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需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未带护目镜或面罩(2)未带手套(3)未穿安全鞋(4)未带安全帽(5)未佩戴呼吸护具(6)未佩戴安全带(7)未戴工作帽(8)其他12、不安全装束(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2)操作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3)其他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 (3)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部位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对于企业申请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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