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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九十条、第十九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散公司的条件,即: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其他解散原因;②解散股东大会决议;③因公司合...
《公司法》在第19 0、192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散公司的条件,即: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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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而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最终消除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有两种形式: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第一,自愿解散是基于股东的选择,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未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解散。二、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行政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而被迫解散。行政强制解散有三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解散,因责令关闭公司而不得不解散,因公司被撤销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法院应股东申请,依法判决陷入僵局的公司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如果公司经营出现僵局,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2、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3、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公司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的,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不仅要满足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还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即所谓的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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