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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法更改,已经备案。但是,双方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分割财产,子女抚养权等,如公证,或者找见证人见证等。...
(1)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 (2)但双方可以再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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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小孩子想要改名字的手续是: (1)父母双方达成修改孩子姓名的一致意见,十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己发表意见; (2)父母、收养人或者已满十八周岁的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户政科; (3)户政科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姓名,更改户口簿及身份证上的姓名,备注曾用名。
夫妻通过诉讼离婚的,一般法院会根据下列各项对抚养权尽心判决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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