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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0条规定,职务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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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先讲一下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就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是否秘密窃取。此案在盗窃和职务侵占上确实比较难区分,其实我和楼上的几位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公安机关以盗窃立案,检察院以盗窃批捕不无道理。理由:一、赵某在案发时的身份为“在其他科室从事车间设备维修工作",也就是说他虽然还掌握着仓库的钥匙,但是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仓库保管员身份。至于你说他有领料员的身份,我认为不需要考虑,因为他有钥匙,随时可以进入无人看管的仓库。二、再看其取得铜线的过程,你在提问中说得很清楚赵某“以车间机修的身份,以维修设备需要用电缆线为由,和车间另一员工将已经扔到垃圾场的电缆线用车运到自己的车间,和其他设备配件一起放置在机修工具柜中”。后来,赵某“在上班期间便将放置在工具柜中的电缆线剥去表层的塑料,将其中的铜线拿出公司买成钱。”公、检可能认为赵某和他的同案是事先预谋好的共同盗窃行为。三、至于赵某说“后来,考虑到维修设备用不了这么多电缆线,在上班期间便将放置在工具柜中的电缆线剥去表层的塑料,将其中的铜线拿出公司买成钱。”的辩解恰恰证明了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恶意。他没有私自处分公司财物的权力,他的辩解其实谁都能看懂就是想卖铜线自己得钱。 (1)检查机关批捕,公安机关不需要继续侦查; (2)可以将证据交给检察院; (3)如果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此案应该定位职务侵占,检察机关会考虑。 (4)突破口在否定秘密窃取,肯定利用职务之便; (5)公司证明第(4)点即可; (6)撤案不太可能; (7)没有必要请两个律师;
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后者是一般的主体;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前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者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对象不同,前者是侵犯本单位的合法财产,后者是窃取本单位的财产,也是本单位以外的财产;职务侵占罪以数额较大(6万元)为构成要件,但盗窃罪以数额较大(2000元)为构成要件,以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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