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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庭审当中,我国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不是民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但是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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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劳动者可以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3个时间节点入手,搜集和保留证据: 一是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证据,比如单位领导用qq通知加班,在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对其进行截屏、拍照或复制留存。 二是可以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注意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 三是加班后,劳动者要争取有同事出庭作证;要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qq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在劳动仲裁庭审当中,我国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不是民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但是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在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劳动者有义务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有加班行为即可,后续的举证责任扔在用人单位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我国民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若现实情况如你所说,则你无需为证明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故你只需证明公司掌握你加班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电脑操作记录等,但却不予提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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