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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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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订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它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载体和途径,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通过两个概念,可以清楚的看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特定与否,而调整对象的特定与否又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的大小,从而左右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抽象行为,一般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为可以行政复议,但要符合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是,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欠款所六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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