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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交通事故城镇户口认定的问题 (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及家属如主张按所在地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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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75岁以上的人,按5年计算。第三十条,如果赔偿权利人证明其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其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赡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根据预付款原则确定。
虽然暂住证是证明被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但不是唯一的定案证据,被害者虽然没有暂住证,但如果有房屋租赁合同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了居住情况证明也可以证实被害者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但另一方面,被害者有在城镇务工的事实。相反,被害者虽然有暂住证,但没有在城镇务工、生活的事实证据,还是按农村户籍标准赔偿。
如果单从户籍上看,是以事发时是否已经登记为城镇户口公安机关的登记审批文件记载的时间为准。但交通事故农村户口视为城镇户口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4月3日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你的实际收入来源(城市收入或农村收入)和你的实际居住地(城市或农村含租赁居住地)是参考你是农村户口或城市户口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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