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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这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
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公证必须: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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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市民可通过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在受理后,会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有一个较长的审查时间,可能需要几个月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房产继承赠与取消强制公证的规定,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自治区地税局对《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广西地税实施操作修订版)》中继承不动产业务“报送资料”的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继承、遗嘱处分不动产业务的“报送资料”如下: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5)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街道、居委会、社区或乡镇、村委出具,也可以由继承人提供有本人签字及画押的相应声明); (6)被继承人书立的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7)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果纳税人自愿进行公证并且能够提供相应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的,可以免于提供上述(五)(六)所述相应材料。 不再强制纳税人提交“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手续前,自愿办理继承、遗赠的公证或者相应法律手续并且能够提交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的,可免予纳税人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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