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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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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和依照城乡规划确定需要进行建筑立面控制管理区域的建筑涉及外立面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外立面变更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需要修改,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应修改的;(二)因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需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四)经评估、分析确需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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