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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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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不同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 其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规定,适用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其二,对于事实清楚较简易的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原告选择违约之诉的,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其三,有的医疗纠纷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患者掌握着重要的证据,如果发生争议,让医疗机构举证根本不可能,因为这些证据在患者出院之后往往已经带走,如果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患者拒不出示的话,医疗机构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随之而来的也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败诉。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证明责任:(1)受害者(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证明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者必须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损害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支付费用等诊疗手续证明。(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很多事件中,医疗行为和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很明确。但是,在一些困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没有医疗错误。如果医疗机构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医疗过失。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也就是说,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错误的方法是(1)损害结果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和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无法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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