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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确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生活...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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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有护理的义务。未护理的按当地护工的标准支付护理费。2.确定具体工伤伤残等级才能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工伤处理:1.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至于单位是怎么负责的,就看单位的办法了。没有具体规定,单位可以派本单位的职工进行护理。按月支付工资,也可以请护工护理,按照市场价格给予护理费,也可以工伤职工家属协商由亲属护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所以,这个护理费用,是发给护理人员的,而不是发给工伤职工的。和工伤职工没有关系。
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被侵权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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