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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换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换租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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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1。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材料、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审采用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三、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绝配合审查。审查不合格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审查。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安、规划、土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应予以协助。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在公示期内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6、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等候规则列入等候册。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选择具体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一)租赁期间,因结婚、生育、与父母合住等原因承租人数增加的,可以向所承租房屋小区房管中心申请在本小区内换租户型。 (二)租赁期间,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的,应当在承租人数减少的次月向所承租房屋小区房管中心申请在本小区内换租户型。 (三)换租户型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租户型标准。符合换租情形的承租人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房管中心提交换租申请。提交换租申请的承租人以下称“换租人”。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将有稳定工作界定为: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务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市**《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要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缴纳社会保险是衡量具有稳定工作和租金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这也将推进我们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收入限制的标准。细则对办法中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千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千元的收入限制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月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养老金等,其他劳动所得及财政性收入,不包括五险一金,就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二是两人收入不高于3千元,超过两人的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0元,这个进一步增加了公租房保障对象的覆盖面。申请材料:针对不同类别的申请人提供的类别材料,细则进行了规范。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的所在居委会出具就业和居住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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