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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期间如果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
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一般没有选举权。是否有选举权需要看是否判处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但一般情况下无期徒刑都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而丧失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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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即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权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即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权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选举权;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同于独立适用的主刑。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期限,同时执行。也就是说,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拘役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一生的政治权利。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举权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投票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无论是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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